| 1、意向受讓方須在標的勘驗期間內親自勘驗標的。勘驗時需攜帶《現場勘驗確認表》。意向受讓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簽署《現場勘驗確認表》(簽署《現場勘驗確認表》,勘驗人須與受讓登記聯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并提交《現場勘驗確認表》, 同時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 2、意向受讓方一旦提交受讓資料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公告中全部內容;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被確定受讓資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等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3、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受讓方,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簽訂的《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及《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原件、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在競價結束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全部交易價款至點擊登錄查看指定賬戶內、支付全部交易服務費至中心指定賬戶內。點擊登錄查看收到交易價款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與受讓方簽訂交易合同以及安全等其他協議。 4、受讓方需在交易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資產交割,待資產安全搬運、并清場完畢,且受讓方無違約行為后,轉讓方向中心出具的《資產交接完畢說明》,中心收到后將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無息原渠道退還至受讓方賬戶。受讓方每延遲一日辦理提貨手續,轉讓方按照成交價的5‰收取違約金。受讓方需在辦理資產交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要求完成標的搬運、清場等工作并承擔該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及一切責任。 5、資產均按現狀轉讓,參考明細表僅作為勘驗參考,不作為提貨依據。轉讓方不保證其完整性、品質及其原用途,不負責技術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標的數量、重量、長度、型號等以勘驗時實際狀況為準,受讓方受讓標的后不得以數量不夠、重量不足,長度不夠,型號不對等為由要求調整價格,拒絕履行后續受讓義務。轉、受讓雙方在資產交接過程中應記錄、確認資產數量等關鍵信息。 6、受讓方受讓標的后,如涉及拆除,最終受讓方須具有或聘請有相關拆除資質機構拆除標的物。 7、標的交接前,由轉讓方負責保管;自交易合同簽訂完畢之日起,標的物所有權轉讓至最終受讓方,同時標的物毀損滅失等風險由最終受讓方承擔;最終受讓方逾期不提貨的,標的物保管、提存等費用由最終受讓方承擔。 8、最終受讓方受讓標的后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9、本次標的轉讓不允許受讓方聯合受讓。 10、受讓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