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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文件 3 號
各潛在投標人:
現對本項目作如下補充修改:
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總則“1.4 投標人資格要求”:
“(3)其他等要求:
1)項目負責人在建項目要求:本工程對項目負責人在建工程不作要求。”
修改為:
“(3)其他等要求:
1)項目負責人在建項目要求:項目負責人在本工程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
前,原以建造師身份承接(包括已辦理項目負責人變更手續)的工程項目未通
過竣工(交工)驗收的(以竣工驗收記錄或交工驗收記錄為準),項目負責人
不得參加投標。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原承接的項目與本工程屬于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b.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 120 天(含),經原建設單位同
意的(并須提供經工程所在地建設(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停工的書面證
明)。
c.合同約定的工程已完工,承包方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交工)報告時間
已超過 120 天(含),經原建設單位同意的(須提供竣工(交工)報告并由工
程所在地建設(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證明)。
如發生以上 a、b、c 情形的,投標人應在投標文件中提交有關書面證明材
料(以電子文檔形式隨資信標上傳),投標截止時間后提供的證明材料視為瞞
報、漏報,將不予認可。
項目負責人在原承接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公示、中標通知書、合
同、施工許可證、管理部門的網站或管理部門的文件中載明以建造師身份擔任
項目負責人崗位的,均視為已承接該項目。若是年度招標項目則以具體項目的
承接作為是否已承接該項目的判斷依據。若原承接項目已取得單位工程質量竣
工驗收記錄或原承接項目已解除合同的,投標人在被詢問時,若 30 分鐘內提交
解除合同或竣工驗收記錄的補充證明材料,評標委員會應予以認可,該項目不
作為在建。”
其他未及事宜,按原招標文件、招標公告、補充文件 1 號、補充文件 2 號執
行,本次修改對各潛在投標人造成的不便,敬請諒解。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蓋章):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
(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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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 年 02 月 11 日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