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次詢比采購周期包含春節假期,為確保供應商有充足時間準備相關材料,現對供應商資格要求第五項內容修改如下:
原條款為:
“供應商在‘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網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s://gsxt.amr.jiangxi.gov.cn/)無失信懲戒記錄,并提供相關截圖,截圖日期在詢價截止日前一周內。”
現修改為:
“供應商在‘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網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s://gsxt.amr.jiangxi.gov.cn/)無失信懲戒記錄,并提供相關截圖,截圖日期在詢價截止日前一月內。”
本澄清說明為詢比采購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與詢比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詢比文件中其他內容不變。
特此說明。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