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項目新能源車停放、充電服務是指:由中標人提供場地、設備設施、人員等,負責對采購人動態約25臺新能源電動環衛車提供便捷及時、安全可靠的固定停放和充電服務。外城片區是指中心機關車輛和在撈刀河、青竹湖、沙坪、秀峰區域作業的車輛。
2、本項目充電電費是指采購人的車輛實際充電度數乘以供電部門規定的電價之積。
3、本項目服務費是指除充電電費以外的一切費用,包括車輛停車費、物業管理費、人工費用、運營耗材等。動態約25臺車的充電費、服務費每季度按實結算,服務費最高限價0.35元每度電。項目整體累計費用(充電費、服務費)不超過808600元。
二、相關標準:詳見附件
三、技術規格:詳見附件
四、交付時間和地點:服務期限:合同簽訂起一年
地點:采購人指定地點
五、服務標準:(一)場地要求:
1、根據本項目實際的工作作業范圍需要,減少工作途中用時以及成本的節約,充電場地位置需在采購方維護區域內,充電場地面積不少于800平方米(含),可提供24小時的充電、停車服務。(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掃描件或投標人須承諾成交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符合本項目場地要求的建設,承諾函格式自擬。)
2、中標人提供的場地應相對完整,形狀相對規范,不得零散分布;場地應水電設施齊全,交通便利,具有滿足環衛車輛安全通行的道路條件。
3、因環衛車輛交替進行工作,停車位數量不少于25個停車位。
4、中標人場地內必須安裝高清監控視頻系統且能正常使用,可對車輛充電過程全方位監控,監控視頻數據至少保存三個月。
(二)充電要求:
1、成交供應商須提供一車一張的充電服務卡,并建立完善的充電服務流程和管理制度(優化充電,節約能源,提供夜間充插服務)。
2、在合同期限內,成交供應商的充電設備須與采購人使用車輛的技術同步升級(包括但不限于軟、硬件升級)。
3、提供充電智能監控平臺,保障充電數據的準確性,采購方可隨時提取數據抽查。
4、充電現場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的安全法規和長沙市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要求。
5、充電設施要求:
5.1 充電樁功率:單樁功率不低于120KW(含)。
5.2 充電模塊:應有常規故障檢測與上報、短路上報、智能功率上報等功能。
5.3 充電模式
5.3.1 充電樁具有充電模式選擇功能,支持按自動充滿、按電量充電等充電模式。
5.3.2 充電設定方式分為自動設定方式與手動設定方式兩種。
5.4 充電接口
5.4.1 一機一槍或一機多槍,充電樁至少配置一個直流充電接口。
5.4.2 充電槍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最新版本,具有電子鎖等功能,保證充電安全。
5.5 人機交互界面
5.5.1 液晶觸摸顯示屏充電操作界面。
5.5.2 充電樁應顯示信息包括:①類型、充電電壓、充電電流、已充電時間、充電電量、計費信息;②電池單體最高/最低電壓;③故障及報警信息;④在手動設定過程中顯示人工輸入信息;⑤指示燈運行狀態(待機、充電、故障等)顯示。
5.5.3 充電樁應具備手動輸入與控制的功能。
5.5.4 充電樁應能通過顯示屏設置設備的MAC地址、IP地址、子網掩碼、默認網關、端口號,中心服務器的IP地址、端口號,充電樁編號,資產編號,充電配置參數等。
5.6 讀卡
5.6.1 充電樁應可配置CPU智能卡或M1卡,感應距離≥4CM,支持ISO 14443協議。
5.6.2 讀卡器應具備RS232接口,能夠與計費控制單元進行通信,通訊響應時間不大于500ms。
5.6.3 工作電壓:≥5V。
5.6.4 最大功耗:≤700mW。
5.6.5 自復位:內置看門狗,自帶蜂鳴器。
5.6.6 具備通信和電源指示燈,通信協議應符合相關標準。
5.7 遠程通信
充電樁應配置遠程通信模塊,以實現充電樁本地系統軟件升級及后期有線無線互備用功能,加強充電樁的網絡備份機制。
5.8充電槍≥10把。
(三)安全要求:
1、成交供應商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新能源車充電、停放過程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因環衛車故障或環衛車駕駛員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成交供應商應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2、成交供應商場地應設置消火栓,合理配備滅火器等消防物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有關規定,不少于10個手提式滅火器。
3、為了預防火災、爆炸和其他重大傷害事故的發生,成交供應商應在場地各明顯位置都應配有禁煙、防火和限速的標志,每年開展至少2次安全生產(消防等事故)應急實操演練,嚴格遵守有關設備操作規程。
4、成交供應商提供移車充電服務,僅限于充電移車,不得私自動用采購人車輛。因成交供應商私自動用采購人車輛造成損失的,采購人將追究其法律責任,成交供應商承擔一切損失賠償。
5、成交供應商應保障項目現場管理人員的安全,定期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加強員工在充電、停車操作過程中自身安全防范意識,確保不發生意外。
6、成交供應商要做好安全生產管理,發現故障要及時排除,確保作業過程中不發生安全事故。采購人有權進行安全工作督查并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7、成交供應商應健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
★8、投標人應承諾充電站中的電力設備、充電設備及計量設備滿足所有相關國家標準。中標人須對擬投入本項目的人員、設備及服務場地購買保險,保險期限覆蓋整個服務期。若在投標人提供服務的場地內因投標人的人員或設備或其他非采購人的原因,對采購人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中標人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無條件退款、賠償全部損失、產品質量檢驗檢測費用、全部的訴訟費用及采購人處理糾紛產生的律師費用等)。提供承諾函并加蓋投標人公章,承諾函格式自擬。
9、每月負責充電費用的統計與報表(可隨時提供采購方所需數據)。
(四)人員要求:
成交供應商在項目現場配備至少1名安全巡視人員,確保充電設施安全運行。并負責充電期間車輛的各項安全問題。
六、驗收標準:1、驗收主體:開福區市容環境衛生維護中心
2、組織方式:本項目由開福區市****
3、驗收時間:每季度驗收一次,成交供應商提出書面驗收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
4、驗收方式:
1、付款人:采購人通過國庫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①本項目充電電費按采購人的車輛實際充電度數乘以供電部門規定的電價所產生的電費按實憑票結算;②服務費按實際充電度數乘以服務費成交單價每月及考核結果進行結算,每季度結算一次,結算時提供車輛充電電費、服務費統計報表、考核結果及合法有效發票。最終結算金額不超過項目預算。
5、驗收程序:
(1)啟動驗收程序:采購人及成交供應商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啟動履約驗收工作。
(2)成立驗收小組:履約驗收工作啟動后,采購人應當成立驗收小組,由業務分管領導1人、業務科室2人、財務室1人、采購管理室1人共5人組成驗收小組,由采購管理室組織履約驗收工作。
(3)確認驗收方案:驗收小組出具履約驗收方案確認表進行確認并簽字。
(4)實施項目驗收:驗收小組應當認真履行驗收職責,嚴格按照履約驗收方案組織實施驗收工作,出具驗收意見,做好驗收記錄,確保項目驗收意見客觀真實反映合同履行情況,對驗收結果負責。
(5)出具項目驗收書:驗收小組根據個人驗收意見出具項目總體驗收書,經成交供應商和采購人確認后驗收完成。
(6)驗收資料歸檔:項目驗收完成后,采購人應當將驗收小組成員名單、驗收過程資料、驗收原始記錄、驗收結果等資料作為采購項目檔案妥善保管,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違規銷毀,驗收資料保存期與采購項目采購檔案保存期一致,為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15年。
(7)驗收不合格的,驗收小組需要出具書面整改意見,成交供應商整改后重新申請驗收。
6、驗收內容:
(1)服務內容驗收:依據本項目合同條款,響應文件對服務的內容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包括對場地要求的驗收、對提供的相關資料的驗收、對充電要求的驗收、對安全要求的驗收、對臺賬要求的驗收等。
(2)服務質量驗收:對服務的標準進行驗收,檢查供應商提供的服務是否達到合同條款,響應文件所要求的標準。
(3)服務成果驗收:對服務的成果進行驗收,充電費用的統計與報表。
(4)服務檔案及報告:對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檔案及報告進行驗收。包括臺賬記錄,準確、完整記錄下列情況:車輛的類型、數量、充電日期、充電次數、時間和電量及安全狀況等。對檔案及報告的內容進行審查,是否如實完整記錄,是否進行歸檔。
7、驗收標準:
(1)依據《新能源充電服務項目考核細則》進行考核驗收;
(2)驗收過程由于成交供應商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技術、服務、商務等要求履約,根據《新能源充電服務項目考核細則》進行評分,得分低于80分的視為驗收不合格,成交供應商應當采取補救措施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后及時通知采購人重新組織驗收,重新驗收仍不合格的,采購人有權要求成交供應商承擔當季度支付金額5%的違約金。
8、爭議處理:在驗收過程中對履約情況爭議問題,爭議提出方有義務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材料,雙方首先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無果,提交至項目有管轄權區域開福區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9、驗收費用支付:本項目采購人不需承擔驗收過程中產生的費用。
七、其他要求:詳見附件
采購需求僅供參考,相關內容以采購文件為準。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