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潛在供應商:
對****發布的關于啟東市****
一、本項目競爭性磋商公告中的第四部分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要求中的(三)商務技術分“經營業績的評分標準說明:供應商2021年至今承擔過類似業績,有一個得2分,本項最多得20分。類似業績合同內容需包含以下工作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不可搬遷的設備及附屬設施、混凝土基礎、磚基礎、拆除違章廣告、拆除范圍內的場地平整、違章設施周邊清障等。注:自2021年至今與同一個單位或部門簽訂的合同只計一個,時間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提供相應的合同,否則不予計分。”現修改為“供應商****至今承擔過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類似項目的業績,提供服務合同,有一個得2分,本項最多得20分。類似業績合同內容需包含以下工作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不可搬遷的設備及附屬設施、混凝土基礎、磚基礎、拆除違章廣告、拆除范圍內的場地平整、違章設施周邊清障等。注:提供的服務合同內容必須清晰可見。”
二、本補充通知文件作為磋商文件的組成部分,具有磋商文件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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