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大道久長街道清江村親親田園路段修建過街天橋設施消除安全隱患項目(二次)質疑公示
一、質疑項目情況
項目序列號:****項目名稱:同城大道久長街道清江村親親田園路段修建過街天橋設施消除安全隱患項目(二次)
品目編號:****001品目名稱:同城大道久長街道清江村親親田園路段修建過街天橋設施消除安全隱患項目(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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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質疑信息
質疑供應商:貴州康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貴州省貴陽市****
三、質疑事項相關的質疑請求
質疑環節:采購公告及文件
質疑內容:質疑事項1:采購文件中第二章第二節商務要求(三)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提交項目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后,采購人支付工程結算審核金額的100%”條款,存在設置不合理付款條件、變相延長付款期限、違反政府采購工程款項支付相關規定的問題,損害參與本項目的中小企業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不符合優化中小企業營商環境的相關要求。
事實依據:1. 本項目為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我方作為潛在中小企業供應商,參與本項目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用于工程建設,資金周轉對中小企業的正常經營至關重要。 2.采購文件約定的付款條款,未設置任何工程進度款支付節點,要求供應商完成全部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提交結算審核報告后,才支付100%結算金額。該約定意味著供應商需全程墊資完成整個工程項目,且需等待竣工驗收及結算審核完成后才能獲得全部款項。 3. 實際項目施工中,項目竣工驗收及工程結算審核均需一定周期,通常遠超60日,該條款變相延長了付款期限,導致中小企業供應商的資金長期被占用,大幅增加了供應商的資金成本和經營風險,違背了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及時支付的立法初衷。
法律依據:1.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802號)第七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本項目采購文件約定的付款條款,要求中小企業全程墊資且需等待結算審核后才支付全部款項,屬于設置不合理付款條件,違反該條款規定。 2.《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九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采購文件約定的“竣工驗收合格+提交結算審核報告后支付100%款項”,其實際付款期限遠超60日的法定上限,違反該條款關于付款期限的強制性規定。 3.《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十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貨物、工程、服務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并在該期限內完成檢驗或者驗收。”采購文件未明確竣工驗收及結算審核的合理期限,且付款期限自提交結算審核報告后起算,變相延長了付款周期,違反該條款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原則,不得設置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損害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本項目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招標,卻設置加重中小企業資金負擔的付款條款,違背了政府采購的公平原則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導向。
事實依據:1. 本項目為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我方作為潛在中小企業供應商,參與本項目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用于工程建設,資金周轉對中小企業的正常經營至關重要。 2.采購文件約定的付款條款,未設置任何工程進度款支付節點,要求供應商完成全部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提交結算審核報告后,才支付100%結算金額。該約定意味著供應商需全程墊資完成整個工程項目,且需等待竣工驗收及結算審核完成后才能獲得全部款項。 3. 實際項目施工中,項目竣工驗收及工程結算審核均需一定周期,通常遠超60日,該條款變相延長了付款期限,導致中小企業供應商的資金長期被占用,大幅增加了供應商的資金成本和經營風險,違背了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及時支付的立法初衷。
法律依據:1.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802號)第七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本項目采購文件約定的付款條款,要求中小企業全程墊資且需等待結算審核后才支付全部款項,屬于設置不合理付款條件,違反該條款規定。 2.《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九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采購文件約定的“竣工驗收合格+提交結算審核報告后支付100%款項”,其實際付款期限遠超60日的法定上限,違反該條款關于付款期限的強制性規定。 3.《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十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貨物、工程、服務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并在該期限內完成檢驗或者驗收。”采購文件未明確竣工驗收及結算審核的合理期限,且付款期限自提交結算審核報告后起算,變相延長了付款周期,違反該條款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原則,不得設置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損害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本項目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招標,卻設置加重中小企業資金負擔的付款條款,違背了政府采購的公平原則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導向。
請求:1. 依法撤銷采購文件中第二章第二節商務要求(三)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提交項目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后,采購人支付工程結算審核金額的100%”的相關條款; 2.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上述付款條款進行修訂,修訂后的條款需符合《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工程進度款支付節點及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明確竣工驗收、結算審核的合理期限,約定自驗收合格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0日的付款期限; 3. 就上述不合理條款的設置向我方作出書面說明,并將修訂后的采購文件條款向所有潛在供應商進行公示; 4. 暫停本項目招標活動,待付款條款修訂合規后再恢復采購流程。 我方已提供上述質疑事項相關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懇請貴方在法定期限內(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并將答復結果送達我方。若貴方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或我方對答復不滿意,我方將依法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
四、調查事項及處理決定
調查事項及處理決定:相關內容已修改,詳見變更后的采購文件
五、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六、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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