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縣溪南引水工程全階段勘察設計答疑公告
招標項目編號:****
各潛在投標人:
現就各投標人對我司組織的“福建省霞浦縣****
一、對投標人有關疑問的答復
1、質疑事項與事實依據 質疑事項:招標文件 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 評標辦法前附表 2.2.4(1) “質量管理體系和其他 ②其他:a、投標人近十年內(指:****—投標截止時間前)在全國范圍內有參建的省重點項目(水利工程)勘察設計獲得省級及以上行政部門考評為A級的項目(須提供:1、行政部門出具的考評文件;2、行政部門平臺相關網頁截圖;3、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掃描件),每提供1項得0.5分,滿分2分,同一個項目在不同年度獲評的,只按1項計; b、具有通過省級科學技術廳或國家科學技術部驗收并授牌的水工程重點實驗室的得2分(須提供具有發文單位文號的認定文件掃描件)”條款,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涉嫌嚴重排斥潛在供應商,請求刪除或修改該評分項。 事實與法律依據: 1.經調查,對參與全國省重點勘察設計項目(水利工程)進行考評等級的僅有福建一個省份,而近十年參與福建重點勘察設計項目(水利工程)獲得省級及以上行政部門考評為A級的單位,且要求不在同一年有4個及以上項目的僅有福建某設計院1家; 2.經調查,設計院具有“通過省級科學技術廳或國家科學技術部驗收并授牌的水工程重點實驗室”的僅有福建某設計院1家。 3、以上兩條加分項的設置,指向性非常明確,存在量身定制的嫌疑。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相違背。 法律依據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四)以特定行政區****
答復:①“a、投標人近十年內(指:****—投標截止時間前)在全國范圍內有參建的省重點項目(水利工程)勘察設計獲得省級及以上行政部門考評為A級的項目”修正為:“a、投標人近十年內在全國范圍內有參建的省重點項目(水利工程)勘察設計獲得省級及以上行政部門考評為A級的項目”,由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各方提供均可。
②“具有通過省級科學技術廳或國家科學技術部驗收并授牌的水工程重點實驗室的得2分(須提供具有發文單位文號的認定文件掃描件)”本條款按招標文件執行,該內容設置從項目本身具有的技術管理特點需要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評標加分標準,符合優選原則。
二、本項目招標文件中的“近十年內”指自本招標項目在法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之日(含)的前十年內。
三、補充上傳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請各投標人自行下載。
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補充等在同一內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時,以最后發出的文件為準。本補充通知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標人應在開標前隨時登錄發布本項目招標公告的相關網站查看本項目招標的相關信息,若因投標人的疏忽而未及時發現本項目招標的相關信息的,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損失由各投標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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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機構:點擊登錄查看
時間:****
附件:
答疑公告.pdf 可行性研究報告3.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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