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不動產登記面積與實際租賃面積存在誤差、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通過交易程序確定承租方后,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申請書》原件、《現場勘驗確認表》原件、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 3、 雙方應于競價成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最終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首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務費,同時將承租押金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賬戶。中心在收到首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首年度租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 4、出租、承租雙方自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首年度租金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標的移交。 5、對承租標的裝修改造的要求:裝修改造前,裝修改造方案須報出租方審核批準,裝修改造的責任及費用由承租方承擔。裝修改造須符合國家相關規范的要求,完成后,須經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驗收的,承租方須按照國家規定自行辦理相關驗收,達到各項驗收標準后開始營業。 6、對承租標的的使用(經營)要求:承租方應按照標的的使用性質合理使用該標的及其設施、設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該標的及設施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承租標的日常的維修要求:在租賃期間,承租方自行負責標的的修繕、設備設施維修改造等,并承擔相應費用。 8、承租標的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隨意改變標的的承重結構、設施,如需改變該房產的內部結構或設置對該房產結構有影響的設備時,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資由承租方承擔。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搬離屬于承租方的可移動設施設備及財物并保持場內建筑的完好狀態,墻面、地面等形成的不可拆卸的,但保持完好可以使用、具有價值的裝修不得拆除,承租方對房屋的裝修裝飾無償歸出租方所有。 9、轉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標的租賃期間原則不得將標的整體或部分以任何方式進行轉售、轉借、抵押、擔保給第三方或其他損害標的的行為,如需轉租、轉包全部或部分標的時需提前向出租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擬轉租方的經營資質、租賃用途說明等材料,經甲方書面同意后進行轉租,否則出租方有權沒收全部押金并無條件收回標的。 10、稅費的負擔:標的交付日之前產生的水電、燃氣、采暖、衛生、通信、物業等費用由出租方承擔(其中涉及出租方已提前交納的費用,新承租方須根據剩余未使用期限計算相應費用,退還至原承租方指定賬戶);標的交付日后所產生的除房產稅、土地稅等與產權有關的稅費外的一切其他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水電、燃氣、采暖、衛生、通信、物業費)均由承租方承擔。 11、在租賃期間對消防、衛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承租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出租方及東樞紐場站的監督檢查。承租方須確保使用標的的安全,自行、自費辦理和完善政府要求的經營、消防等相關證照、手續或批文。如需裝修及改建的報批、驗收等手續及有關費用由承租方自行負責,承租方裝修及改建必須達到政府相關部門或出租方標準或要求,并及時將消防等相關部門的審批,驗收合格文件復印給出租方。如果發生消防部門要求出租標的進行消防整改的情況,由承租方負責全部整改費用。 12、標的資產出租后,承租方在生產、經營、使用過程中,由承租方造成的經營風險、安全生產責任,以及對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責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擔。 13、因國家征用、拆遷,及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出租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承租方,《租賃合同》自通知到達承租方時解除。該情形解除時出租方退還押金,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承租方需無條件搬出并交還該房產,出租方不承擔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費用。已交納的租金按承租方本年度實際使用標的的日期結算,退還承租方本年度剩余租金。 14、承租的相關其它條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租賃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15、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