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文 件
贛藥監綜〔2024〕44 號
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采購 管理辦法》的通知
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已經省藥監局 2024 年第 11 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 執行。
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開屬性: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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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藥監 局”)政府采購管理,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強化政府采購內部流 程監管,防控廉政風險和法律風險,提高采購業務的規范性、科 學性和準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 管理的指導意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政府采 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江西省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 法》《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及《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府 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結合工作實際,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局機關各處室和各直屬單位(以下 也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和 部門采購目錄內及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設備、產品、辦公用品、耗材、印刷品等。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 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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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購對象,包括購買第三方服務、業務軟件開發、售后服務、設備維修及維 護、汽車保險等。
第四條 采購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廉 潔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省局機關各處室及直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按照省 局黨組會和局長辦公議事規則應上會研究審議的,由采購人負責 編制政府采購項目上會材料并提交上會議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省局成立政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省局主要負責人 任組長,分管政府采購工作局領導任常務副組長,其他局領導、藥品安全總監任副組長,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直屬單位主要 負責人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是省藥監局政府采購工作的決策機 構,負責研究決定重大政府采購事項,統籌全局政府采購管理工作。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綜合和規劃財務 處(以下簡稱綜合規財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綜合規財處 主要負責人兼任,成員由局采購辦、資產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 門及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是省藥監局政府 采購工作的綜合管理機構,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局 采購辦負責政府采購日常工作。
(一)貫徹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政府采購制度、規定和具體措施,監督指導政府采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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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核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的編報、調整;
(三)審核采購人在政府采購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填報政府采 購計劃的合規性;
(四)在政府采購信息統計管理系統中,負責政府采購信息 的填報、審核、匯總和上報;
(五)負責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交易系統、政府采 購電子賣場及江西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中的采購事項管理;(六)負責部門集中采購目錄的制定;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是政府采購執行機 構,作為政府采購活動的實施主體,承擔政府采購主體責任。各 直屬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采購管理內控制度,編報本單位采購統 計信息。
實施重大政府采購項目應成立政府采購工作小組。涉及資產 采購的,資產管理相關人員參加采購小組;信息化建設項目,由 信息化建設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一)根據工作需要,編制政府采購需求、政府采購實施計 劃及政府采購預算,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二)依據省人大、省財政廳批復的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 預算,實施采購活動;
(三)負責政府采購電子賣場(中介超市)采購項目的編制、申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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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負責采購項目上會材料及辦理審核手續,負責編制上會 材料審核意見采納情況說明,并報駐局紀檢組備案;
(五)負責確認招標文件、招標結果,負責招、投標過程中 的答疑等工作;
(六)負責采購文件編制、修改及辦理審核手續,負責編制采 購文件審核意見采納情況說明,并報駐局紀檢組備案。
(七)依據授權安排政府采購項目的經辦人和監督人(支部 紀檢委員)參與開標活動;
(八)負責辦理合同審核、簽訂以及配合線上備案;
(九)負責采購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履約驗收,屬資產類項目 采購需辦理資產登記手續;
(十)辦理采購項目的結算手續,負責采購項目的績效評價 以及信用評價;
(十一)負責政府采購項目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并 將紙質與電子版報局采購辦歸檔備存;
采購需求文件、采購實施計劃編制報告、采購文件、第九條
采購合同應進行相應的財務審核、法制審核、網信審核。
第三章 采購組織形式和方式
第十條 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分為集中采購(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委托代理采購、自行采購)。
(一)政府集中采購是指將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按照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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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進行的采購活動。
(二)部門集中采購是指將列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 目,委托社會代理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
(三)分散采購是指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含部門集中采購 目錄)內,且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單項或批量限額 標準以上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應依法政府采購。
第十一條 采購項目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內和集中采購目錄 外單項或批量金額在限額標準以上的分散采購項目,按照集中采 購目錄要求及有關政策規定辦理;集中采購目錄外單項或批量金 額未達限額的采購項目,應按照單位內控管理制度依法進行采購。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 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政府采購監督管 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不得將應當以公 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和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 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十三條 省藥監局“三重一大”和部門集中采購規定限額 以下采用公開招標以外其他采購方式的,應提交分管局領導審批 或局長辦公會審定。各直屬單位參照執行。
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在限額以上的采 購項目,原則上均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工程類 400 萬元以下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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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外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在“三重一大”和 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規定限額以下的采購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可 以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
第十四條 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無關的單 獨裝修、拆除、修繕工程,適用于政府采購方式。
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法不進行公開 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400 萬元以下),應當依照《政府采 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 方式進行采購。
第四章 采購預算和信息公開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業務應遵循“先預算、后計劃、再采購”的工作程序,依據年度工作計劃和相關配置標準編制采購預算,按照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實施政府采購計劃。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預算的調整、追加,由采購人提出調整、追加采購預算的申請,按程序報省財政廳審批。對于不在采購預 算內的采購項目,不予執行。
第十七條 采購意向公開,局機關由采購人報分管局領導審 批后提交至局采購辦,各直屬單位提交申請報告至局采購辦。公 開時間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 30 日。除發生特殊緊急 情況外,未按要求公開采購意向的采購項目,不得開展政府采購 活動。
除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以及政府采購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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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應予保密的政府采購信息和協議供貨、定 點采購、電子賣場實施的采購和集中采購目錄規定情形外,集中 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部門、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均應當公開政府采購信息。
第五章 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
第十八條 采購人應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確定采 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相 關規定,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通過“江西省政府采購網”將采購實 施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對于規定應當開展需求調查的采購 項目,采購人通過采購實施計劃將采購需求內容以上傳附件的形 式進行備案。
第十九條 600 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1000 萬元 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應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規定開展 需求調查。編制采購需求前一年內,已就相關采購標的開展過需 求調查的可以不再重復開展。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應當通過確定供應商資格條件、設定評 審規則等措施,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節能環保、中小企業 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第二十一條 編寫采購需求調查報告和采購實施計劃,確定 采購需求方案。政府采購計劃的采購項目和采購資金來源應相對 應,不得編制資金尚未落實的政府采購計劃,也不得擅自調整采 購項目和采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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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根據審核同意后的采購需求和采購實 施計劃內容在政府采購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編報政府采購計劃,按 要求錄入相關數據并上傳相關附件。
第二十三條 凡列入財政投資評審、立項批復等范圍的采購 項目,應按照要求先完成評審、批復程序,再依據對應結論申報 政府采購計劃。
第二十四條 單位購買服務應嚴格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 辦法及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 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或其他條款的前 提下,按程序審核報批后,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或與供應 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 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六條 需要采購進口產品的,應按照《政府采購進口 產品管理辦法》規定,做好采購項目論證、申請,按照程序報省 局黨組會或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報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采購審核
(一)項目啟動前,項目采購人必須編制財務審核材料送局 采購辦審核,局采購辦審核通過后將審核意見反饋至項目采購 人。
(二)采購人將財務審核意見和法制審核材料送法規處。如 涉及到信息化建設或信息化建設占比較大的采購項目送局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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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審核前,需先提交相應材料送局網信辦審核。
(三)未經局采購辦、法規處、局網信辦審核的材料,原則 上不實施或不提交省局黨組會或者局長辦公會審議。經省局黨組 會或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編制的項目采購 文件、項目實施合同,應當提交法制審核后實施。
采購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章 政府購買服務
第二十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 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 單位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第二十九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 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擔主體。
第三十條 開展的政府購買服務應在省藥監局《政府購買服 務目錄》范圍內,不得超范圍實施。省藥監局《政府購買服務目 錄》實施動態調整。
第八章 采購合同與備案
第三十一條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單項或批量購置的采購行為應簽訂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應 采用書面形式,以平等、自愿的原則約定與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 義務。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在采購過程活動中,應在中標或成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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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