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場地初步調查報告、詳細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治理方案,報告的評審由3—5位專家組成。
一、服務要求
本項目地塊污染環境調查服務具體包括資料收集、人員訪談、環保歷史調查、制定調查工作方案、現場土壤及地下水調查、風險評估、報告編制、專家評審等全部相關內容。
技術要求和具體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方面:
1.環境現狀調查
根據地塊特征結合未來規劃用途設定,從自然環境、社會環境、歷史變革環境、環境質量等方面進行現狀調查,并結合具體實際情況進行人員訪談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調查。
2. 制定環境調查布點方案
根據資料分析,科學合理設置土壤、地下水監測點位及深度,明確調查的目的、范圍、點位布設、樣品采集的要求,確定監測項目等,編制工作方案。指導調查、勘查及檢測分析工作的開展,充分反映建設項目調查范圍內的土壤環境現狀。
根據國家調查相關導則要求布設本場地內范圍內檢測點位,并符合地塊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其它相關技術要求。
3. 環境調查現場采樣和檢測內容
本場地內每個點位的采集樣本須符合國家調查相關導則要求。表層樣監測點及土壤剖面的土壤監測取樣方法要求參照 HJ/T 166 標準執行,柱狀樣監測點參照HJ25.2標準執行。
本次土壤調查檢測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45項)
(1)重金屬類:總砷、總鎘、六價鉻、總銅、總鉛、總汞、總鎳,共7項;
(2)揮發性有機物類: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共27項;
(3)半揮發性有機物類: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共11項;
(4)識別的特征污染物。
本次地下水調查檢測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表1常規指標(扣除放射性指標)及特征污染物。
4.通過現場調研,資料匯總,經綜合分析,完成調查報告編制,
5.根據調查結果開展風險評估工作,明確地塊內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存在風險;劃定地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范圍,提出修復或管控建議,制定治理方案并通過專家評審。
6.組織專家評審,獲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7.中標單位出具的成果需符合行業規范要求和主管部門要求。
8.如地塊調查發現污染,則后續工作由招標方另行招標。
二、服務規范
1、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20.1.1);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1.1);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9.1);
(7)《關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環發〔2008〕48號);
(8)《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
(9)《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
(10)《遼寧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遼政發〔2016〕58號);
2、技術導則、標準及規范
(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
(2)《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25.2-2019);
(3)《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9);
(4)《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25.4-2019);
(5)《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HJ25.5-2019);
(6)《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
(7)《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72號);
(8)《遼寧省污染場地風險評估篩選值(試行)》(遼環綜函[2020]364號);
(9)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63號);
(10)關于印發《遼寧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19.4.19;
(1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17);
(12)《工程測量規范》(GB 50026-2007);
(13)《水位觀測標準》(GB/T50138-2010);
(1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610-2016)
(15)《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HJ964-2018)
(16)《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
(17)《污染場地術語》(HJ682-2014)
(18)《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
(19)《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
(20)《建筑工程地質勘探與取樣技術規程》(JGJ/T 87-2012);
(21)《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HJ1019-2019);
(22)《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
(23)《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24)《原狀土取樣技術標準》(JBJ89-92)
(25)《土的工程分類標準》(GB/T50145-2007)
(26)《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1999)
(2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2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21/1627-2008)
(29)《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
(30)《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
注:1.以上法律法規、技術導則、標準及規范僅供參考,如有最新標準,請按最新標準執行。
2.供應商的投標報價應包含實現本項目招標內容所涉及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標范圍內全部的項目費用、人員費用、常駐現場、后續服務及并配合招標人完成批復等相關工作及不可預見風險等所有費用。
需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內容:落實中小微企業、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聘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員物業公司、《創新產品和服務目錄》、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等相關政策。
2.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1)本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即供應商應為中型小型微型企業);(2)本項目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為“其他未列明行業”;(3)根據《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財政部《司法部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的規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監獄企業視同小型和微型企業。
參加遼寧省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未進入遼寧省政府采購供應商庫的,請詳閱遼寧政府采購網 “首頁—政策法規”中公布的“政府采購供應商入庫”的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入庫登記手續。填寫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聯系人等簡要信息,由系統自動開通賬號后,即可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具體規定詳見《關于進一步優化遼寧省政府采購供應商入庫程序的通知》(遼財采函〔2020〕198號)。
供應商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提出質疑。
2、質疑函內容、格式:應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相關規定和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質疑函范本》格式,詳見遼寧政府采購網。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