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潛在投標人:現就本項目招標文件中業績證明材料相關要求,作如下澄清說明:一、原招文中“投標人自****至今完成過類似業績的”相關表述,修改為“投標人自****至今實施過類似業績的”。
二、關于業績相關證明材料要求調整如下:須提供簽約合同金額10%以上的正式發票和由合同甲方(業主單位)對公賬戶轉出的對應銀行流水憑證復印件,發票信息須清晰顯示發票號碼、開票日期、開具金額、付款方名稱、收款方名稱;若發票金額與銀行流水金額無法對應的,投標人須作出書面情況說明,詳細闡述不一致原因,并加蓋單位公章,否則相關業績證明材料不予認可。
本澄清公告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與招標文件不一致之處,以本澄清公告內容為準,招標文件其他內容不變,特此公告。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