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鋪基本情況及租賃條件
二、租金、保證金及物業費
1、租金繳納及漲幅:
①采取先交租后經營的方式,租金一個季度一付;
②三年期限合同:前兩年租金不變,自第三年開始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礎上上浮5%;
③五年期限合同:前兩年租金不變,自第三年、第五年起,租金分別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礎上上浮5%。
2、保證金:一次性收取年租金30%,租賃期滿無息退回。(集團內子公司免交保證金)。
3、其它費用標準:水、電、燃氣等費用商戶自理,具體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4、其它:合同約定租賃期內因乙方自身原因,主動提出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視為乙方違約,乙方除應結清所有應付租金及費用外,無權要求甲方退還履約保證金。
三、承租條件
1、承租方必須符合且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承租人為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個人征信等相關資料;承租人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提交有關單位或組織的有效證件。
2、承租方應在競租前對競租標的物的實際情況進行現場查看,自行了解相關政策及規定,并承擔房屋租賃后因政策變化可能帶來的后果。承租方承租后均視同已實地查看,確認并認可租賃標的物水、電、使用現狀(含但不限于下水、防水情況等)及上述各項租賃要求,如租賃后需改造水電線路(含電力改造、更換水電表、給水增壓等水電方面的改造)、疏通管道、排水改造、防水、防漏施工、增設衛生間等由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后自行負責并承擔全部費用,出租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房屋移交時室內遺留的雜物由承租人負責清理。
3、承租人可根據經營需要對出租房進行裝修,裝修方案需征得出租方的同意方可實施且裝修不得改變和影響房屋的主休結構,不得改動建筑的外立面,承租人需設立廣告宣傳牌的,需得到出租方的認可才能制作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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