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范》GB51143-2015局部修訂條文(2021年版)
說明:1.下劃線標記的文字為新增內容,方框標記的文字為刪除的原內容,無標記的文字為原內容。2.本次修訂的條文應與《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范》GB51143-2015中其他條文一并實施。
1.0.2本規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防災避難場所的設計建設、管理與維護.
1.0.2A防災避難場所建設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質量控制與施工質量驗收,并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1.0.2B防災避難場所管理與維護應以保障其預定應急功能為目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災避難場所竣工驗收前應按本規范進行專項功能校驗,對不符合功能要求的不能驗收;避難場所平時應定期進行專項功能校驗。
2專項功能校驗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并對整改完成部分重新進行校驗。
3 防災避難場所應急啟用前應進行應急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應急轉換要求并實施應急功能轉換。
4 避難結束后,防災避難場所應及時進行使用效果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進行安全修復。
2.0.20專項功能校驗verifying the special function
為確保防災避難場所災時預定應急功能發揮效用,在防災避難場所竣工驗收前和平時運營管理過程中,對其預定應急功能的系統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所進行的檢驗與校核。
3.1.10避難場所應滿足其責任區范圍內難人員的難需求以
及城市級應急功能配置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緊急、固定避難場所責任區范圍應根據其避難容量確定,且其有效避難面積、避難疏散距離、短期避難容量、責任區建設用地和應急服務總人口等控制指標宜符合表3110的規定;居住區生活圈防災避難場所可納入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統籌配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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