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0.1為了提高鍋爐安裝工程的施工水平,促進技術進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提高經濟效益,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工業、民用、區域供熱額定工作壓力小于或等于3.82MPa的固定式蒸汽鍋爐額定出水壓力大于0.1MPa的固定式熱水鍋爐和有機熱載體爐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于鑄鐵鍋爐、交通運輸車用和船用鍋爐、核能鍋爐、電站鍋爐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1.0.3鍋爐未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嚴禁投入使用。
1.0.4在鍋爐安裝前和安裝過程中,當發現受壓部件存在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時,必須停止安裝,并報告建設單位。
1.0.5鍋爐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基礎復檢和放線
2.0.1鍋爐及其輔助設備就位前,其基礎位置和尺寸應按表
2.0.1的規定進行復檢。
2.0.2鍋爐安裝前,應劃定縱向、橫向安裝基準線和標高基準點。
2.0.3鍋爐基礎放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縱向和橫向中心線,應互相垂直;
2相應兩立柱定位中心線的間距允許偏差應為士2mm;
3各組對稱四根立柱定位中心點的兩對角線長度之差不應大于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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