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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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山東省發展改革委等十部門聯合印發《山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正面行為清單(19個應當)》《山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負面行為清單(24個不得)》,從機構經營、人員管理、業務開展、檔案留存等全流程明確招標代理機構的行為規范,劃定禁止性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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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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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正面行為清單(19個應當)》《山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負面行為清單(24個不得)》的通知
魯發改公管〔2026〕200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自然資源和林業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務)局、農業農村局、能源局、信息通信發展辦,青島市行政審批局、青島市通信管理局:
為規范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加強招標代理機構監管,根據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了《山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正面行為清單(19個應當)》《山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負面行為清單(24個不得)》(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清單》內容。要按照職責分工,強化監督檢查,督促招標代理機構嚴格落實《清單》內容。對違反《清單》要求的行為及時糾正、嚴肅處理,確保各項規定落地見效。
二、持續規范代理活動。要結合本地、本行業實際,持續創新監管舉措,并將《清單》有關內容進一步細化具化,做到路徑清晰、便捷易行,涵蓋招標代理機構全生命周期和招標代理活動全過程。
三、加大《清單》宣傳力度。要強化宣傳引導,充分運用新聞媒體、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介,多渠道、多形式進行廣泛宣傳,營造濃厚氛圍,引導招標代理機構正確履行職責,規范招標代理行為。
《清單》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適時做好《清單》修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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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能源局
山東省通信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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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工程建設項目
招標代理機構正面行為清單
(19個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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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辦理設立登記手續,依法依規、誠信自律經營。
2.應當通過其設立登記所在地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登記本機構及從業人員信息,信息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3.應當在招標代理業務中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4.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編制招標文件、存儲招標資料等所需要的辦公條件,具備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5.應當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等專業能力的從業人員。
6.應當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從其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登記的從業人員中確定一名作為項目負責人。
7.應當與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人簽訂招標代理合同,明確約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九個方面事項。
8.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9.應當在法定媒體上發布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
10.應當在招標公告中載明代理機構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11.應當對提供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12.應當為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評標環節提供不進評標室在線服務。
13.應當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發現的評標專家違法違規行為。
14.應當對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等提出的違法違規要求堅決抵制、及時勸阻。
15.應當協助招標人處理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并在作出異議答復前,將異議人、異議事由、擬答復結論及相關法律風險告知招標人。
16.應當配合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投訴,如實反映招標投標事實情況,準確全面提供招標投標資料。
17.應當在招標代理活動結束后,及時向招標人提交全套招標檔案資料。
18.應當在注銷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前向招標人移交招標投標資料,并在其設立登記所在地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撤銷登記。
19.應當配合招標人開展遠程異地評標、多點分散評標、智能輔助評標、暗標評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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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工程建設項目
招標代理機構負面行為清單
(24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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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與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國家機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2.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
3.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4.不得參加已接受委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
5.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6.不得在未經招標人同意情況下,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7.不得在登記基本信息時弄虛作假。
8.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
9.不得讓從業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10.不得讓從業人員以他人名義從業。
11.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12.不得在獲取招標文件、開標環節,違法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員到場。
13.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14.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15.不得通過向招標人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16.不得與招標人有關工作人員串通。
17.不得為特定投標人或特定潛在投標人謀取中標創造條件或者提供方便。
18.不得向評標專家行賄。
19.不得引導評標專家作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評標意見。
20.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等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
21.不得巧立名目變相設定或者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或其他費用。
22.不得將評標場所服務費、評標專家勞務費等不屬于招標代理服務范疇的費用計入代理費用。
23.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取高額的招標文件等資料費用。
24.不得篡改、損毀、偽造或擅自銷毀招標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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